市本级生态循环农业示范项目建设要求
位置: 首页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文章内容

市本级生态循环农业示范项目建设要求

2022-06-21 14:35:03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点击:

 市本级生态循环农业示范项目建设要求

 一、补助对象

  市本级符合条件的农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及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三沼”利用项目申报对象放宽至种养农户)。

 二、扶持环节 1、果蔬秸秆沼气工程。在果蔬种植 50 亩以上的基地,利用果蔬残枝败叶,开展沼气能源开发利用。

 2、沼肥利用工程。在建有 100 立方米以上沼气工程的周边,开展沼肥利用项目建设。项目建成后,要求沼液利用率达到 100%。

 3、沼气利用工程 (1)纯沼气发电工程。安装纯沼气发电机组及沼气净化、储存系统,把沼气-生物质气体能源转换成电能,供企业生产和生活用能,力求企业能源自给平衡。厌氧发酵池容积要求在 200 立方米以上,且沼气池产气情况较好。

 (2)沼气整村集中供气工程。通过铺设沼气输气管网,安装沼气贮气柜、灶具、流量表、消防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等,开展沼气整村集中供气示范工程建设,让村民用上管道生物质燃气(沼气)。并建立集中供气、联户使用、用气计量、适当收费、专人管理的沼气使用管理模式。厌氧发酵池容积要求在 200 立方米以上,且沼气池产气情况较好。

 4、设施农业太阳能利用工程。推广设施农业太阳能利

 用技术,支持开展太阳能利用与农业生产相结合的项目建设,以太阳能替代电、煤等常规能源。

 5、秸秆综合利用工程 (1)秸秆能源化利用工程。利用农业果枝、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开展秸秆压块成型等能源化利用产业项目建设。

 (2)秸秆基料化利用工程。利用农业果枝、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生产食用菌,并将废弃的基质物料还田利用。

 (3)秸秆收集中心。开展秸秆收集利用,形成农户供应、集中收集的产业循环模式,以提高农业秸秆资源化利用率。要求年收集秸秆 1000 吨以上。

 6、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终端补贴。重点支持农业废弃物能源化利用,开展纯沼气发电、沼气集中供气(40 户以上)终端使用补贴,提高终端农业用能设施能源效率和应用比重,助推农业农村节能减排。

 三、补助标准 (一)果蔬废弃物沼气工程 厌氧发酵池按每立方米 400 元补助,预处理池按每立方米 300 元补助。

 (二)沼肥利用工程 1、沼液输送泵:按不同功率补助,1.5~2.5KW 每台按500 元标准补助,3.0~5.5KW 每台按 1000 元补助,6.0KW 以上每台按 2000 元补助。

 2、沼液输送管道:主管道(DN≥50)采用 PPR 或和 PE管的,按每米 15 元标准补助;支管网按每米 5 元标准补助,塑料皮滴管不列入补助范围。

 3、喷滴灌设施(包含在种植基地范围内的管网、喷头及配件等):按每亩 350 元标准补助;配有智能化监控系统的,按自动化控制装置、过滤器、监测设备等设施的购置总价的 50%进行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 2 万元。

 4、田间池:采用钢混结构的田间池,按有效池容每立方米 300 元标准补助;采用砖混结构的田间池,按有效池容每立方米 200 元标准补助。各种结构的田间池,其池顶必须有盖板。

 5、输送沼液的槽罐:单个容量为 3 吨及以上的槽罐,每个补助 3000 元。

 6、沼液浓缩设施设备:沼液浓缩处理池按每立方米 300元补助,设备按购置总价的 50%进行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三)沼气利用工程 1、纯沼气发电机组:沼气输气主管(DN≥50)按每米20 元补助;纯沼气发电机按功率给予每千瓦 2000 元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2、沼气整村集中供气设施:重点扶持脱硫装置、贮气柜、总流量表、输气管道、管道检修井、集水装置、管理房等设施设备。按沼气用户每户 2800 元以内补助。

 (四)设施农业太阳能利用工程

 1、太阳能光热利用设施:重点扶持太阳能供热装置及辅助设施建设(包括太阳能集热管、支架、冷热水循环管线、水箱、水泥墩等设施),按太阳能集热面积补助每平方米 400元;若直接安置于屋面或其它附属体上的太阳能集热器,每平方米补助 300 元。每个太阳能光热利用项目的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2、太阳能光电利用设施:重点扶持太阳能电池板、控制器等太阳能发电设备的经费支出。项目补助资金按太阳能发电设备购置等总价的 50%进行补助(首个示范点可按总价的 75%补助),每个太阳能光电利用项目的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五)秸秆综合利用工程 1、秸秆能源化利用设施:重点扶持利用农业果枝或农作物秸秆压块成型的设备、气化装置等经费支出。项目补助资金按设备购置总价的 50%进行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 万元。

 2、秸秆基料化利用设施:重点扶持利用秸秆等农业有机废弃物生产食用菌的菌包及粉碎机、拌料机、装袋机、高效灭菌设备等。日产菌包 2000 袋以上的专业户或企业,补助资金按设备购置总价的 50%进行补助;年栽培食用菌 1 万袋以上的生产主体,按每万袋 3000 元以内补助。每个项目点总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3、秸秆收集中心:重点扶持农作物秸秆收集、贮运等所需的秸秆粉碎机、运输车、抓机、捡拾打捆机、灭火器、

 地磅秤以及库房等设施,年收集秸秆 1000 吨以上的专业户或企业,项目补助资金按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总价的50%进行补助,每个项目点总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六)沼气高值利用示范点奖励补助 属事后终端使用补贴,即沼气工程建成运行后,养殖场或企业利用纯沼气所发的实际电量,按每千瓦时补贴 0.3 元;农户实际使用沼气量,按每立方米沼气补贴 0.5 元,其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人身财产安全保险及设备工程维护等,奖励补助资金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3 万元。

  市本级畜禽养殖场排泄物治理工程和

 农村沼气项目建设要求

 一、补助对象 市区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养殖场排泄物治理、畜禽粪便收集点及农村沼气服务网点申报对象放宽到范围符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户、村)及沼气生产工、物管员)。

 二、申报条件 (一)畜禽养殖场排泄物治理工程项目

 1、项目场(户)年存栏 50~300 头猪(或折猪当量的牛、家禽等),在当地政府划定禁养区、“三改一拆”范围之外,且属于限养区保留的养殖场和宜养区内符合规划要求的养殖场,具有养殖污染治理工程所需的建设用地,具备就地或异地消纳本场有机废弃物的能力,能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2、项目场、户有积极性,项目自筹资金能落实,并能保证治污工程长效运行。

 3、项目建设必须依据专业设计图纸和持有农业部颁发的沼气生产工资格证书的人员施工,由业主或聘请第三方对工程全程监管,确保工程施工质量。

 4、经辖区乡镇及主管部门派员现场勘查和审查认可,能按照养殖规模、沼气工程技术规范等要求,建设沼气工程及开展“三沼”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场。

 (二)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

 1、项目场(户)年存栏 500 头猪(或折猪当量的牛、家禽等)以上,符合省、市“五水共治”和畜牧业转型升级要求。按照农牧结合、生态利用消纳要求,配套有稳定的农田、园地、林地等消纳地,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和环保功能区划的要求。

 2、项目经辖区乡镇及主管部门派员现场勘查和审查认可,能按照养殖规模、沼气工程技术规范等要求,建设必须依据专业设计图纸和持有农业部颁发的沼气生产工资格证书的人员施工,由业主或聘请第三方对工程全程监管,确保工程施工质量。

 (三)畜禽粪便收集点项目

 1、规模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专业村,且在当地政府划定禁、限养区之外。

 2、养殖场(村)对养殖粪便集中收集项目建设积极性较高,自筹资金能落实,有项目所需的建设用地。

 3、经辖区乡镇及主管部门派员现场勘查和审查认可,并能按照畜禽粪便收集点的标准要求建设。

 (四)农村沼气监管体系建设项目

 1、农村沼气密集区乡(镇)、村服务网点,以原服务网点(含新增)为依托,具备为 200 户以上沼气用户安全运行监管的能力,并必须配有 1~2 名技术服务员。

 2、以沼气生产工或物管员作为项目领办人(申报主体)。项目领办人必须持有农业部颁发的沼气生产工、物管员资格证书。

 3、项目领办人有积极性,对工作认真负责,技术能力强,能及时为沼气用户提供服务,能保证服务区域内工程安全正常运行,并能完成市、区二级农能部门布置的农村沼气安全运行监管等公益性服务工作,即每年二次定期安全生产巡查、日常监测、安全知识宣传培训和“三沼”综合利用培训指导等。

 (五)畜禽养殖排泄物生化或工业净化达标处理工程项目

 1、项目场(户)年存栏 1000 头猪(或折猪当量的牛、家禽等)以上,在当地政府划定禁养区、“三改一拆”范围之外,且属于限养区保留的养殖场和宜养区内符合规划要求的养殖场,已建设完善的治污设施,具备项目所需的建设用地,项目自筹资金能落实,有能力保障养殖废水深度处理设施长期有效运行等。

 2、项目建成后,要求排放水的各项指标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二级以上(含二级)或《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593-2005)标准。

 3、经辖区乡镇及环保、农业主管部门派员现场勘查和审查认可,并能按照污水达标排放要求建设的养殖场。

 三、扶持环节和标准 (一)畜禽养殖场排泄物治理工程

 项目专项资金补助环节:主要用于集水池、厌氧池、用肥调节池、田间池、输肥管网、雨污分流、干湿分离等土建设施的材料购置及施工,沼气灶具及脱硫器等设备购置、安

 装等经费支出。

 项目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1、依据畜牧部门核定的年存栏 50~99 头猪(或折猪当量)的畜禽养殖场:市财政补助 1.0 万元,区财政补助以 1:1配套。

 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建造厌氧池 40 立方米、集水池 5立方米、用肥调节池 10 立方米、田间池 10 立方米、干粪棚10 平方米,改造雨污分流设施,铺设沼气、沼液输送管网等。

 2、依据畜牧部门核定的年存栏 100~300 头猪(或折猪当量)的畜禽养殖场:市财政补助 1.5 万元,区财政补助以1∶1 配套。

 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建造厌氧池 60 立方米、集水池 5立方米、用肥调节池 15 立方米、田间池 10 立方米、干粪棚15 平方米,改造雨污分流设施,铺设沼气、沼液输送管网等。

 (二)大中型沼气 工程项目

 项目专项资金补助环节:主要用于集水池、厌氧池、用肥调节池、田间池、输肥管网、雨污分流、干湿分离等土建设施的材料购置及施工,储气设备、沼气灶具及脱硫器等设备购置、安装等经费支出。

 项目专项资金补助标准:厌氧发酵池按每立方米 400 元补助;预处理池等附属池按每立方米 300 元补助;采用钢混结构的田间池,按有效池容每立方米 300 元标准补助;采用砖混结构的田间池,按有效池容每立方米 200 元标准补助;储气设备、沼气利用设施及干湿分离设备等按实际投入资金

 的 50%补助。

 (三)畜禽粪便收集点

 项目专项资金补助环节:主要用于围墙、顶棚、支撑架、地面硬化、管道、窨井和格栅等材料购置及施工经费;固液分离设备和有机肥加工设备等配套设备。

 项目专项资金补助标准:市财政按畜禽粪便收集点的实际建筑面积补助每平方米 300 元;固液分离设备和有机肥加工设备等配套设备以实际投入不超 50%比例补助;每个建设点最高补助不超过 20 万元。

 (四)农村沼气监管体系建设

 项目专项资金补助标准:按年终工作考核的实际情况,每个区域服务网点每年补助不超 1.2 万元,市、区二级财政各按 50%的比例补助。

 项目专项资金补助环节:

 1、区域服务网点沼气生产工或物管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每位沼气生产工每年保险费自付 200 元,财政补助 200元(每个区域服务网点财政补助保险费限 3 位技工,超出人员无补助,但必须投保); 2、沼气应急服务车保险、燃油、日常维修、驾驶等运营费用及每年二次定期安全生产巡查; 3、检测仪器、工具、防爆灯、防护服和面罩添置; 4、安全知识宣传培训和“三沼”综合利用培训指导等经费支出。

 (五)畜禽养殖排泄物达标处理工程

 项目专项资金补助环节:主要用于曝气池、沉淀池及生态湿地等土建工程施工以及鼓风机、曝气装置等设备购置、安装等经费支出。

 项目专项资金补助标准:以畜牧部门核定的养殖规模、环境准入规定的最高废水产生量、相匹配的生化或工业净化处理设施、处理后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等作为补助依据。养殖废水经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二级以上(含二级)标准的,按日处理污水量每吨 5000 元补助;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593-2005)标准的,按日处理污水量每吨 4000 元补助。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企业新建生化处理设施总投入资金的 50%。


推荐访问:项目建设 示范 循环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