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教育校企合作运行机制的误区及化解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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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教育校企合作运行机制的误区及化解途径

2022-03-14 10:24:09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点击:

内容摘要 我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由于存在认知差异、制度缺失和利益作祟等不利因素以及由此产生的弱化、应付和抵触现象,使得校企合作效果得不到彰显。对此,政府要全方位进行协调,学校和企业在校企合作过程中要积极寻找利益结合点,共同实现校企合作,以达到社会多赢。

关键词 高职 校企合作 实现机制

作者 1陈锡宝,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教授;2朱剑萍,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讲师。(上海:200438)

近年来,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技能劳动者,特别是高技能人才在质量和数量上面临巨大挑战。基于此,国家加大了对技能人才培养的投入,社会“技工荒”现象逐步得到改善。但与社会生产需求相比,我国技能人才比例仍然偏低,其中技能劳动者仅占全国城镇从业人员的33%,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总量的21%。而在西方发达国家,这两项数据分别为50%以上和30%左右。[1]因此,高技能人才培养任重而道远。校企合作是高职教育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有效形式之一,也是高职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形成的基础。随着高职教育的快速发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内涵日趋丰富,合作方式也趋向多元。但由于我国高职教育起步较晚,发展职教的政策制度、运行机制等还不到位,因而以市场需求为主导的校企合作形式尚不能满足高职教育人才培养需求。

校企合作存在的误区及分析

目前,无论从全局还是局部来看,高职校企合作尚未形成一种成熟且长效的运行模式。笔者通过对国内多家示范性高职院校的调研表明,个别的、短暂的、浅层次的校企合作容易进行,而普遍的、长久的、深层次的校企合作则难度较大。其中,企业追求物质利益和经济效益而产生了应付现象与短期行为,学校为了解决学生实习和就业问题而出现了急功近利和形式主义。[2]从执行情况来看,大多数企业对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不高,校企的深度合作明显呈现“校热企冷”的局面。从合作的深度来看,我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主要存在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弱化性合作。弱化层面的校企合作是目前最好的一种合作情况,校企合作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所表现出的态度是比较积极、主动的,他们对校企合作也是基本持支持态度的。之所以产生校企合作弱化现象,主要是由于客观条件不足,或者合作双方对校企合作内涵理解不够彻底,使得校企合作在执行过程中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

第二层次是应付性合作。应付一般发生在对校企合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或认识不到位的校企合作方。这是一种对校企合作持消极态度的表现,在合作双方中的企业方存在比较普遍。在合作过程中,合作双方或一方不支持校企合作,但迫于外部压力,比如政府部门的条文规定以及定期评估,或者社会舆论以及学生就业需要乃至人才需求等因素,而采取的一种应付做法。

第三层面是抵触性合作。抵触现象是指校企合作双方对校企合作完全不赞成甚至反对的现象。这种态度多见于企业。之所以产生这种现象,是由于合作方对校企合作的意义认识不足,或完全站在自身角度考虑问题。

校企合作为何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种种不理想的现象呢?从人文角度来看,在于合作双方是否树立全局意识,是否站在整个社会发展的角度看待问题,即所谓“不谋全局者,不足于谋一域”;从利益角度来看,主要是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校企合作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很难达到利益均衡,择其要者如下:

1.社会责任感不足

就政府方面来说,校企合作主管部门对校企合作的重要性和宣传力度不够,自身尚未形成一套成熟的校企合作教育的思想和理论体系,在促进校企合作方面所做的努力有待进一步加强。[3]就企业方面来说,目前大部分企业缺乏必要的社会责任感,认为培养人才的主要责任是政府和学校,企业只需选择人才,不必参与或很少参与人才的培养。在校企合作过程中,部分企业出于自身经济利益和生产实践等因素考虑,在出现企业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企业本身利益和社会利益矛盾冲突时,甚至把校企合作视为一种额外负担。就高职院校方面而言,虽然很多高职院校对校企合作的重要性有了充分认识,但对校企合作的理论体系及其与本校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关联性缺乏深入研究。普遍把“校企合作”定位在为学生提供一个实习机会的高度,最常见的做法是“放羊式”的顶岗实习。这与校企合作的初衷背离。另一方面,对于一部分职业院校而言,成功的校企合作必然带来管理上的变革,学校存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造成校企合作的阻力。同时由于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导致教师参与校企合作的教学改革积极性不高。[4]

2.约束机制缺失

校企合作不仅是学校与企业的合作、教学与生产实践的合作,也是一种科技与经济相结合的合作行为。因此,校企合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企业、学校、协会、政府等多个部门和行业,需要一整套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约束和规范。当下,虽然我国高度重视校企合作,并开展了大规模的试点、试验,但还没有建立权威、完整的校企合作的准则和规范。就企业来说,一方面,在校企合作中对企业缺乏明确的奖励和约束机制,企业积极性不能得到充分调动;另一方面,目前在税收、信贷、合作、利益分配、产权确定等方面的政策与法规尚不健全,也没有专门的资金渠道,风险机制更未形成,导致企业利益的保护不够。在学校方面,主要表现在微观运行机制不够成熟和完善,学校运作机制和企业运作机制、校园文化与企业文化存在较大差异。另外,我国校企合作管理部门单一,没有形成统一协调机制。国家和地方政府只有劳动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对校企合作进行宏观引导,没有建立专门的负责设计、监督、考核和推行校企合作的协调机构,很多项目难以得到充分协调,造成高职院校在与企业的合作过程中,既是校企合作的发起者,也是组织者、策划者,遇到问题和困难时,还是主要的解决者、协调者。这种靠学校单方面努力的校企合作直接导致合作关系不稳定、不牢固、不持久,制约了校企合作的深入开展。

3.激励措施不足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关心的是减少成本,增加收益;而高职院校由于生存与发展的种种压力,关心的则是学院的办学水平、社会声望和经济收益。[5]在社会制度缺陷和认识不足的前提下,校企合作成为合作双方的“利益博弈”。就企业来说,由于我国高职教育仍存在课堂教育理论多于实践的现象,大部分高职学生实践知识和技能严重不足,不具备顶岗实习能力。在实习过程中大部分学生只能进行一些低层次的跟岗学习,不仅不能给企业带来明显效益,还会由于他们的不规范操作而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活动,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同时,由于企业普遍存在的趋利性,大部分企业只从自身利益和眼前利益考虑,只对能立即带来利益的成熟技术和新产品感兴趣。当企业看不到校企合作教育带来的益处时,就会把培训学生视为额外负担。[6]因此,当企业没有把职业教育的育人功能融人企业价值链中,普遍认为培养人才是职业院校的责任和义务时,就会导致企业普遍对校企合作缺乏热情。就学校而言,大部分院校在校企合作过程中更多关注自身需要,即如何获取企业的资助、改进教学设备、改善教学条件、提高学校效益;获得行业企业对人才需求及职业岗位素质能力的信息等,而很少站在企业角度考虑问题,也很少因为合作项目进行资金投入、管理变革以及专业和课程改革。

校企合作误区的化解路径

要解决校企合作运行不良的问题,关键是如何使校企合作过程中实现认识统一、制度完备和利益均衡,需要高职院校、企业、政府三方共同努力,合理划分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1. 政府要制定完备的校企合作激励、约束机制

解决校企合作问题不仅是教育问题,也是实现文化认同的物质基础,也就是说,缩小认知差异,消除文化上的分野。政府不能仅仅在教育层面上做文章,更应该通过具体的政策来消除认识差异问题。一旦共同利益模糊的时候,社会内部主流意识对社会控制力和影响力就会大打折扣,因此,政府应在校企合作教育中承担更多的责任,将校企合作通过公共政策转化为近期和长远的现实利益,才有可能确保校企合作的可持续性。

一是健全约束机制。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充分协调,对各自的领域进行引导与支持,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鼓励政策,对校企合作教育过程中政府、学校、学生和企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立法规范,保护各方的利益不受到侵害。不仅要明确企业接受学生实习是企业应尽的义务,更应在人员配备,设备条件,企业、学生、学校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并对违反规定的作出具体的处罚措施。企业有保证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法定职业教育的责任和在培训期间支付学徒报酬的义务等。二是建立奖励制度。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应对积极运用市场机制开展校企合作、实施产学研结合,并在高技能人才培养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职业院校给予支持和奖励。对积极开展校企合作承担实习见习任务、培训成效显著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明确校企合作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尤其是要明确企业接收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校企合作共建的校内外生产性实训基地享受校办产业相关优惠的政策。[7]相关优惠政策要有具体内容、可操作性强。如企业要接受多少学生实习并支付多少合理报酬才能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接受实习学生数由什么部门来认定,支付多少报酬可以认定为是合理报酬,税收优惠一般是多少等。三是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构建校企合作平台。建立和完善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联席会议管理制度,成立专门的校企合作主管部门,与学校、企业共同构建校企合作教育平台,促进高职院校和企业的信息共享,使合作方可以通过这个平台相互寻找合作伙伴。同时,主管部门应通过健全有关政策与法规,使校企合作双方的利益和需求得到保障,并通过宣传和社会舆论得到社会的认同和支持。

2. 企业要提高合作意识和责任

一是要树立正确的校企合作意识。企业要树立长远的发展战略和高层次的企业价值观,要意识到企业是高等职业教育的直接服务对象,是高职院校教育产品的第一受益者,不能简单地将与高职院校的合作简化为与利益挂钩。企业要主动参与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积极选派工程技术人员到职业院校兼课,参与学校教学改革,与职业院校共建专业、实训基地,在校企合作中共享职业院校人才资源和设备资源。[8]二是要建立健全企业培训制度。企业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使用的有关规定,把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制订技能型人才培养目标和计划,鼓励和支持在职职工参加培训、提高技能。企业应建立工学结合的职工教育和培训体系,面向在职职工开展普遍的、持续的文化教育和技术培训,加快培养高级工和技师,建设学习型企业。三是要加强对校企合作管理。企业要在校企合作中周密安排,科学管理。要制定科学的管理章程和工作条例,加强对校企合作教育管理。要根据劳动保障部门岗位标准,对培训师傅的教学进行评价,对学徒的学习效果进行考评。在实习期间,企业要安排好学生食宿,保障实习学生安全,对确实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的学生要支付合理报酬。在校企合作教育中,如果高职院校能够得到足够的社会资源用于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那么企业也必定能在人才使用方面获得更多的收益。

3. 院校要树立教育服务社会的理念

一是牢固树立正确的“校企合作”办学理念。高职院校作为办学主体,要克服校企合作中的短视行为,大力转变办学思想和观念,特别是改革封闭式教育观念,树立科学发展观,主动适应企业需要的开放式教育理念,充分认识到企业深层次的参与教学过程是保证职业教育特色和质量的不可缺少的要素之一。要把合作伙伴的兴衰看作自己的事情予以关心和重视,密切与行业企业在人才培养、资源共享、职工培训、技术开发应用等领域的合作。二是建立与工学结合相适应的教学体系。学校要按照“校企合作”对教学管理的实际需求,不断完善教学管理的组织系统、信息反馈系统、评价和考核系统,成立校企合作办公室,全面协调和指导各专业开展工学结合的实施工作,成立工学结合督查组,定期对工学结合的教学质量进行监控,建立适合工学结合需要的教学管理运行体系、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三是高职院校应改变在校企合作企业单方付出的观念。学校要在人、财、物等方面对合作项目进行支持,每年从教育支出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门用于校企合作,通过共建专业、共同开发课程、共建共享实训基地、共享校企人才资源、共同开展应用研究与技术服务,最大程度实现校企合作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功能。

总之,校企合作是高职改革发展的必由之路和创新之路,高职教育只有通过学校与社会、学校与企业紧密合作,才能够达到为生产、管理、建设、服务第一线培养高技能人才的目的,才能真正实现学校与社会相结合,教育者与劳动者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人才培养途径。正如我国大教育家陶行知先生曾说的:“生活即教育,社会即学校,教学做合一。”相信通过社会各界和政府进一步提高认识和重视程度,厘清管理体制,建立共同参与机制,形成共同促进合力,一个充满生机和活力的产学研合作教育的新局面当指日可待。

[本文系上海市政府政策咨询研究课题(2009-A-27),上海市高等教育学会立项课题(ZCGJ163-09)。]

参考文献:

[1]王烨捷. 技能人才比例从“金字塔”向“橄榄型”转变——瓶颈开始松动. 中国青年报,2009.12.29.

[2]邢晖.校企合作:职业教育改革的深水区. 中国教育报,2008.1.31.

[3]许标、吴春芳.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问题分析与对策. 辽宁高职学报,2008(6).

[4]金昌、童卫军、黄兆信. 高职校企合作运行机制的创新. 教育发展研究,2008(9).

[5]王永莲. 高职教育中校企合作问题的经济学分析. 教育与职业,2009(12).

[6]郭美英. 试论高职校企合作的问题及对策.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0(9).

[7]冯建军. 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长效机制问题研究.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8(4).

[8]田明山、白士强. 高职高专院校推行校企合作和产学结合教育模式的思考. 教育与职业,2008(6).

编辑 郑 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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